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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第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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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第四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9-12 09:42 发布单位: 吴忠市第四中学 浏览量: 7925 【公开】


 

2017626日经第五届第四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18521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8    日经吴忠市教育局核准,自20191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吴忠市第四中学,简称为:吴忠四中,英文表述为 No 4  Middle School  of  Wu zhong;住所地址为吴忠市文卫南街78号,邮政编码为 751100

第三条  本校由吴忠市人民政府举办,经吴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城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教育局划分片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60个班级,总体规模3200人左右。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奠基,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以学生发展为本,创造性地实施创新素养教育,把学校办成优秀的教改实验基地,使学校成为一所高质量、有特色,在吴忠地区有相当影响的市级示范性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全体教师能深入理解与领会为学生发展奠基,为学生幸福负责办学理念,努力营造一个人际关系和谐、学术氛围浓厚、探索精神昂扬的人心齐、干劲足的教师群体,形成一支由骨干领衔与支撑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学实践能力强,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生发展目标:坚持全面发展+个性特长的培养目标,通过有计划的培育使我校学生在行为规范、公民基本素养、审美能力、合作意识、体质健康以及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主学习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凸现鲜明的学生特色。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全面发展又具有独立特长的现代中学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大批优秀学生,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文化内涵:校训、校风、教风、学风、誓词等

校训:尚德、睿智、勤奋、自强;

校风:团结、文明、求实、创新;

教风:敬业、严谨、合作、高效;

学风:尊师、博学、善思、笃行;

教师誓词:我宣誓:我是光荣的人民教师!我的每时每刻都在传承文明的薪火,我的一言一行都应成为学生的楷模。教育是生活更是幸福;教育是奉献更是收获;教育是重复更是创造,我要以幸福的教育,为学生一生的幸福奠基!

学生誓词:我是吴忠四中的学生,热爱吴忠四中,维护吴忠四中的荣誉和尊严,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宣誓:我要勤奋学习,养好习惯,规范行为,全面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共处,学会创新。做健全的人,

做有特长的人,做有追求的人。勿忘父母养育,牢记老师教诲。今天我们以吴忠四中为荣,明天吴忠四中将以我为荣!

行为文化:提升管理文化、创新德育文化、丰富课程文化。

校园人文精神:亲师爱生、敬业乐群、合作竞争、和谐发展。

教育理想:让优秀生出色发展、让中等生超常发展、让学困生自信发展。

校徽:校徽整体为圆形,象征我校师生的团结和谐。整体色调由红色、蓝色和白色构成,使整个图案既充满温馨、儒雅的气息,又蕴含蓬勃向上的活力。校徽中间圆形图案的背景是一片与天相接的蓝色海洋,图案的底部既是一本翻开的书,又像帆船乘风破浪溅起的浪花。它象征着我校各项工作正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破浪前行,也象征着四中学子在学海中浸润书香,快乐成长。校徽中间那片蓝色的海洋上,有一只帆船正乘风破浪,扬帆远航。图案左边张扬的船帆是四中的字音序S的变形,右边动感十足的人形图案是四中的字音序“Z”的变形,它寓意着四中人在发展的道路上勇于独立潮头,不惧任何风浪,敢于永远争先。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年度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年目标:校园人文化、治校法治化、管理科学化、条件现代化、师资名师化、质量素质化、办学特色化。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机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支部领导,积极发挥作用。

(一)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一)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二)凡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局的文件、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支委会酝酿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一)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二)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二)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书记为组长,分管校长、政教处、团委等人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书记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过程。 

(二)学校加强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学校应加强校外第二课堂活动、主题教育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团队、志愿者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六条  通过班主任工作、团队活动、学科教学德育渗透、劳动与社会综合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道德教育、劳动教育、纪律法制教育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兼职教师,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励志教育,建立心理辅导室。开展心理健康疏导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科学周活动、系列艺术节活动、田径运动会,通过系列活动,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推进我校素质教育深入发展,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健全家、校、社区德育网络,增强德育的实效性;组织实施德育科研计划,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一)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等。 

(二)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三)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年级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一)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按照吴忠市教育工委关于教材教辅资料相关要求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智慧课堂有效作业建设,遵循教学规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一)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二)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子白板、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创新教研模式、促进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六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一)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二)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精神文明城市建设。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利通区人民政府、胜利镇和金星镇相关社区及朝阳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吴忠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核准同意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修订章程。

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工会小组或10名以上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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