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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6-24 10:33 发布单位: 中宁县第六中学 浏览量: 38328 【公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从严整治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问题,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7〕2号)、《关于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加强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18〕2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

第三条 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准信仰宗教,坚决同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共产党员不准参与宗教活动,不准有下列宗教行为:

(一)伊斯兰教

1.上清真寺做礼拜;

2.在家中做礼拜;

3.参加朝觐或申请朝觐;

4.参加诵经、学经活动(包括网上);

5.传播宗教思想;

6.未经组织批准,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7.参加家庭组织的“念夜”等宗教活动;

8.封斋;

9.参加清真寺组织的“圣纪”活动;

10.参加跨区域大规模上坟;

11.缴纳“学粮”、寺费等清真寺内各种费用;

12.捐赠资金或物资支持宗教活动场所新改扩建;

13.捐赠资金或物资支持大型宗教活动;

14.在个人办公场所或居住房间悬挂“清真言”;

15.留大胡须,着长袍等宗教服饰和佩戴伊斯兰教饰品(如经文配饰等);

16.其他宗教行为。

(二)佛教

1.皈依;

2.剃度、拜师、受戒、出家等;

3.参与拜忏、摸顶、闭关、开光、祈福、许愿、进香、供养僧人、带有宗教色彩的放生等活动;

4.烧香拜佛,参加念经祈祷等活动;

5.传播宗教思想;

6.未经组织批准,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7.在个人办公场所或生活空间摆放佛像、香炉;

8.在互联网上烧香、礼佛敬佛和功德箱捐款等;

9.资助新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造像,捐助宗教活动;

10.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活动场所;

11.着佛教服饰(如僧衣、僧袍、僧鞋等)和佩戴佛教饰品(如佛像、观音像、菩萨像、佛珠等);

12.其他宗教行为。

(三)道教

1.皈依;

2.拜师、传度、冠巾、授(受)箓、传戒、修行、供养道士等;

3.参加道教斋醮科仪(如早晚坛功课、礼拜、学经、诵经、接驾、祝寿、进表、炼度、灯仪等);

4.传播宗教思想;

5.未经组织批准,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6.在宗教活动场所礼拜神仙、纪念祖师、许愿、发愿、供献物品、抽签卜卦、捐资等;

7.在个人办公场所或生活空间悬挂神仙挂像、张贴符箓,摆放神像、供器(如香炉、烛台、花瓶、香筒等)、幢幡、章表、法水、手炉等用品,以及香、水、灯、花、果等供品;

8.在互联网上学经、诵经、抽签卜卦、上香、募捐等;

9.资助新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造像,捐助宗教活动;

10.投资或承包经营道教活动场所;

11.着道教服饰(如混元巾、庄子巾、道服、云袜、云勾鞋等)和佩戴道教饰品(如神像、符箓等);

12.其他宗教行为。

(四)天主教

1.接受洗礼;

2.参加信教群众组织的圣诞节、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圣母升天节等重大节日活动;

3.参加弥撒、瞻礼;

4.参加读经、讲道、祷告、唱诗等活动(包括网上);

5.传播宗教思想(传播福音);

6.未经组织批准,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7.缴纳奉献款或捐助宗教活动;

8.着天主教服饰和佩戴天主教饰品(如十字架、圣经标志等);

9.其他宗教行为。

(五)基督教

1.接受洗礼;

2.参加信教群众组织的圣诞节、复活节等重大节日活动;

3.参加“圣餐”;

4.参加聚会、祈祷、唱诗、礼拜和查经会等活动(包括网上);

5.传播宗教思想(传播福音);

6.未经组织批准,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7.捐助宗教活动;

8.着圣衣(白袍或黑袍),佩戴红色、白色圣带和十字架、圣经标志等宗教饰品;

9.其他宗教行为。

第五条 对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共产党员,应当坚持教育转化在前、处置在后,党组织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

第六条 对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共产党员,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对因参加朝觐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教育劝导不改正的,予以除名。除名后,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参加朝觐。

第八条 对拟采取劝退、除名等组织措施予以处置的党员,各级组织部门要事先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沟通意见并在处置后报备。对拟开除党籍的党员要事先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沟通。

第九条 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为了工作需要,允许基层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但不得履行宗教仪式。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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